地质学院毕业生
就业(实习)推荐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学院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程序,保证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各专业毕业生(实习)顺利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的稳定率,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毕业生是指根据学院规定的学制和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且操行表现、各课程学习成绩均为合格以上的学生。本规定所指就业(实习)是指按教学计划,完成在校规定课程的学习,在毕业前进行的顶岗实习。本规定所指“推荐”是指学生本人无法落实就业(实习)岗位,需要由地质学院帮助解决的。
第三条 地质学院鼓励学生广开门路,自行联系就业(实习)单位。鼓励学生自主谋业,自主创业,鼓励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欠发达地区,艰苦行业、基层中小型企事业单位、教育教学单位建功立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地质学院毕业生就业(实习)推荐工作在院招生就业处、实训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由地质学院毕业生就业(实习)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地质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组长由地质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地质学院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地质学院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就业辅导员及毕业班班主任。
第六条 地质学院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实习)的具体工作意见,及时向学院报送本院就业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院教职工、学生通报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情况;
(二)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开拓就业市场,联系就业单位;建立稳定、牢固、合格的专业实践、实习和就业基地,做好本院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宣传介绍工作;
(四)负责本院毕业生的资源和需求信息统计工作,并及时报送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就业(实习)推荐资格的审查工作和就业(实习)推荐工作,组织管理本院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五)做好毕业生的毕业教育、毕业鉴定和档案整理工作,督促未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同学按时缴清所欠款项,督促办理助学贷款的同学按时还贷;
(六)组织毕业生按时办理离校手续,组织毕业生党员转移党组织关系,组织有需要的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的各项工作;
(七)做好毕业生就业单位落实的跟踪与就业方案上报工作;
(八)做好本学院的就业工作总结;
(九)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
(十)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三章 推荐原则及条件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实习)推荐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毕业生就业(实习)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推荐。
(三)优先推荐的原则
1、优生优荐原则:地质学院根据在学校期间,同一个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确定毕业生推荐顺序,优生优荐。
2、在综合排名相近(相差不超过5名)情况下,以下情况优先推荐:
1)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表彰的毕业生。
2)毕业学期被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
3)凡在校期间累计二次获得院级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等)称号的毕业生。
4)凡在校期间见义勇为,产生较好社会影响的毕业生。
5)担任一年以上班委、团支部、学生会、团总支干部职务的毕业生。
第八条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就业(实习)推荐。
(一)修完在校所学全部课程;
(二)交清所有应交费用;
(三)经体检,身体条件符合用人单位要求;
(四)承诺按地质学院要求及时签订就业协议及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推荐。
(一)个人自荐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全额交清各种费用的;
(三)学习成绩平均65分以下或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后10名的;
(四)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五)根据学院提供的用人信息,未经允许私自联系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推荐。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取消本次应聘资格;
(二)不讲诚信,违反学院就业(实习)推荐工作管理规定的;
(三)第一次面试合格且已经办理完手续后,又提出调换单位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况进行二次推荐。
(一) 因单位撤销、解散、合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出现而无法继续就业(实习)的;
(二)因单位福利待遇问题,经学院交涉后仍不能解决的;
(三)单位明确为实习生,期满后返校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二次推荐
(一)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单位提前辞退的;
(二)就业(实习)期满一年后,单位辞退的;
(三)因不满意单位工作安排、单位条件或福利待遇等问题而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原单位的。
第四章 就业(实习)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就业(实习)推荐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申请,地质学院审查:
1、需地质学院推荐就业(实习)的毕业生,应在每年就业(实习)前提交要求推荐就业(实习)申请,经所在班级班主任签字后,交地质学院学生就业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2、凭院财务科开具的缴费凭据,到地质学院学管办公室领取《地质学院毕业生就业(实习)登记表》和《要求推荐就业(实习)诚信承诺书》;凡未办理此手续者,地质学院不负责为其推荐。
(二)学生制作就业(实习)相关材料:准备《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成绩单由学管办统一打印)和《个人简历》等材料,准备参加面试;
(三)地质学院就业领导小组联系用人单位,发布需求信息;
(四)学生报名:招聘信息发布后,要求由地质学院推荐就业(实习)的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五)学院推荐
1、应聘人数超过需求人数时,地质学院就业领导小组按照需求人数1:2的比例,从报名的学生中按综合测评名次、学生成绩名次、用人单位要求择优推荐学生;
2、被推荐的学生用人单位不满意时,可适当放宽推荐范围;应聘人数不足需求人数时,可按报名数推荐。
3、报名后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学院将继续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因个人原因三次不参加地质学院组织的招聘活动,地质学院不再为其推荐就业。
(六)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七)面试合格后,上交《地质学院毕业生就业(实习)登记表》和《要求推荐就业(实习)诚信承诺书》,领取《就业(实习)介绍信》。
(八)用人单位接受学生就业(实习);
(九)学生办理离校手续,赴单位就业(实习);
(十)签订就业协议
(十一)派遣、调整与改派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实习)离校前,应办理完下列相关手续。
(一)身体健康证明,学生自行到市医院体检,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二)到地质学院学管办公室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四)清理所欠学院各项费用的手续;
(五)退宿手续;
(六)毕业生登记表等个人档案填写手续;
(七)实习资料领取手续;
(八)保险手续;
(九)助学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升学、入伍、自主择业或放弃就业者,需以书面形式报地质学院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十六条 要求由地质学院推荐就业(实习)的学生,如自行联系了接收单位,可凭协议书或接受单位录用的有效证明到地质学院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业不就者的处理:凡实习的学生到规定的离校时间尚未落实实习单位的由地质学院统一安排实习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地质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地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