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就业协议书有关问题的说明

新闻来源:未知   时间:2011-04-27   点击数:  责任编辑:未知

按照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教育部统一制表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中专毕业生使用甘肃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

《——届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

1、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1)毕业生了解所应聘单位情况、招收条件,认真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毕业生所在系(部)加盖公章.并予以备案。毕业生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单位。

(2)用人单位向毕业生详细介绍单位情况、使用意向,填写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3)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互相同意的基础上,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如单位无独立的人事接收权,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应签字、盖章;如果是非国营企、事业单位,除用人单位盖章外,还需加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公章。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条款(如服务期、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违约金)可在备注栏中注明,并请用人单位签章认可。

(5)毕业生将协议书(一式四份)交所在系(部)初审,系(部)签字、盖章,并予以备案,然后交学院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查后,加盖校级毕业生就业管理公章。

(6)毕业生将签章好的就业协议书两份交学院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及时邮寄或面交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的批复反馈到学院。

(8)学院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依此协议书编制、上报就业建议方案,制订派遣方案。

2、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情况

(1)在学院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并已加盖校级毕业生就业管理公章。

(2)在学院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招聘会后加盖校级毕业生就业管理公章。

(3)用人单位到学院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并已加盖校级毕业生就业管理公章。

(4)毕业生在学院公布的用人信息栏内或自行联系的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签约,并加盖校级毕业生就业管理公章。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协议,因政策原因,暂未加盖校级毕业生就业管理公章。

3、严格履行就业协议书

对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三方均已签章)的毕业生,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对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改变去向的,首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征得原接收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二级学院报学院审核批准后才能改派。

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校级公章,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毕业生必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谅解并向二级学院出示有关书面证明,写出检查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4、其他事项

(1)如就业协议书签订其他约定条款,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2)就业协议书的各条款对签约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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